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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级政策】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cnnbsa发表于 2024-08-30 13:27:28 阅读次数:0
    为深入贯彻国家新型工业化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决策部署,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进我市新型工业化,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24〕26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强化创新人才支撑

    1.支持科创策源能力提升。围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战略协同创新”“关键技术突破”“科创生态育成”“重大应用示范”四大支持计划,对通过揭榜挂帅、以赛代评、主动布局、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的各类研发项目,按相关规定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分类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牵头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家支持经费(不包括外拨市外合作单位)1:1和1:0.5予以配套支持。对牵头省“尖兵”研发计划项目和“领雁”研发计划项目,参照省定标准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围绕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先进制造等领域,设立总规模为4亿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支持企业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以世界一流标准加快甬江科创区建设,对重大项目建设、各类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引进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平台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引进及重点高层次人才引培、重大科创活动等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甬江科创办、市科技局、市委人才办)

    布局建设重大科创平台,对纳入《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办法》支持范围的国家实验室(基地)、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大科学计划等重大科创平台,给予每家平台不低于5亿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

    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对获批创建国家级、省级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不低于1亿元、1000万元的综合扶持政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新组建成立的创新中心,鼓励市、县国有股权投资公司以“拨改投”形式予以注资。支持市级技术创新中心主动承担市级战略任务并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中心建设期内组织开展的技术攻关项目,可按规定纳入市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推进工程研究中心建设,对成功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最高3000万元、1000万元的分档分阶段奖励(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3.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引进共建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对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4.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以产品为导向、以龙头企业为主体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按有关规定列入市重点研发专项给予财政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未来产业创新联合体建设,对承接国家未来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的联合体创新项目,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对成功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列入市级(含)以上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增长超过10%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6%以上的,按照增量部分不超过10%的比例,对补助金额超过3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5.支持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对认定为市级概念验证中心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对评为市级重点培育概念验证中心的,优先考虑不低于1000万元的基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支持新兴和未来产业领域中试基地和中试生产线项目,根据项目新增设备总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分档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建立“拨改投”等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以“基金+奖补”方式,按照实际投入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6.支持创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科技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4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省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的,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分档奖励。初次备案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给予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评国家级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中小企业服务平台的,根据其服务中小企业数量、质量等绩效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省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省级数字化示范小微企业园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省专精特新产业园的,按照省定标准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7.支持国际科技合作。鼓励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或跨国公司在甬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外资研发中心,经认定后,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7.5%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市县两级按1:1的比例共同承担。(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鼓励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载体,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引智基地、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外国专家工作站以及同类称号的,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支持建设中国-中东欧国家创新合作研究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8.支持“三首”产品开发。对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装备首台(套)或新材料首批次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认定为国内、省内软件首版次产品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9.支持引育创新型科技领军人才。紧扣战略性、关键性领域,培养集聚一批战略科学家、顶尖人才,对评定为顶尖人才科技项目的,按规定给予最高1亿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迭代升级甬江人才工程,对入选甬江人才工程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分档资助。(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投资促进局)

    10.支持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建立卓越工程师培养体系,对国家级、省级特色产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点、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教育局)

    11.支持产教融合。对入选国家级、省级、市级产教融合联盟(示范基地、企业)、现代产业学院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奖励。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不超过职业教育办学、产教融合项目投入的3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12.强化知识产权?;ぁ9睦笠荡丛旄呒壑抵恫?,对企业围绕主导产品或该产品系列实施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培育优势示范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获评市专利和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给予第一权利人最高1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企业在涉外专利纠纷中积极应诉或主动维权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支持商业秘密保护,对首次建成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せ氐模枳罡?0万元的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强化投融资支持

    13.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入。支持企业大规模设备更新,对制造业企业实施的大规模设备更新项目和服务“361”产业集群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设备更新项目,按照银行贷款或融资租赁金额的1%给予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金融办、宁波金融监管局)

    14.支持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对并购重组购买资产达到中国证监会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按照不超过并购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最高20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15.推进低效工业区块改造。对市级标志性连片改造项目、市级重点“工业上楼”项目及工业区块控制线外企业主动腾挪、全部搬迁到线内,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积极争取专项债用于“2070”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国家城中村改造专项借款用于城中村工业区块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国家开发银行宁波分行)

    支持低效用地提容改造,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经信局、市税务局)

    16.鼓励产业基金“投早投小投创新”。加快壮大耐心资本,建立健全政府性和国资基金领投、社会资本跟投的产业投资机制。鼓励政府性和国资基金提前介入重大项目决策,对列入综合扶持政策支持的企业(项目、平台),入选重点人才项目,入选国家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标志性产业链关键项目等,政府性和国资基金积极予以投资。(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鼓励社会性资本投资新兴和未来产业领域初创企业,对获得注册基金投资的符合条件的初创型企业,政府性或国资基金按照不超过1:1予以跟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经信局)

    17.鼓励企业上市发展。分阶段支持企业上市,积极支持企业上市,企业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200万元奖励。企业递交境内首次公开发行(IPO)申报材料并被受理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300万元奖励。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科创板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100万元奖励。上市公司二次上市的,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可转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再融资,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募集资金的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补助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18.推动保险全链条支持新型工业化。聚焦科技项目攻关、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品推广、科技企业融资等领域,强化科技保险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保符合市科技局要求的保险险种,按相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金融办、宁波金融监管局)

    鼓励企业投保“三首”产品,对投保省级及以上“三首”产品且保费费率不超过2%的,按照不超过保费金额的80%、最高200万元给予补助。已经享受国家保险补贴政策的,不重复享受市级财政保险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金融办、宁波金融监管局)

    对企业购买生物医药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按照不超过保费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金融办、宁波金融监管局)

    支持推广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系列保险。对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法律费用保险、境外展会知识产权纠纷法律费用保险、知识产权转化费用损失保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和PCT国际专利申请费用补偿保险的,按照不超过保费金额的80%给予补助;对投保其他知识产权(包括商业秘密)险种的,按照不超过保费金额的5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或个人)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委金融办、宁波金融监管局)

    支持绿色制造(再制造)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纳入维修备件体系,对购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质量责任险的企业,按照不超过保费金额的50%、最高1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金融办、宁波金融监管局)

    19.鼓励融资担保服务中小企业。支持政府性融资担?;刮行∑笠等谧试鲂?,根据融资担?;挂滴窆婺W芰?、业务增量、降费让利等情况,按因素法分配原则,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0万元,对监管评级B级以上的融资担?;垢璨怪?。(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三、强化争先创优示范

    20.激励标志性项目。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聚焦“361”万千亿产业集群建设,对外资总投资1亿美元(含)以上,且首年实际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每年按当年度实际利用外资7.5%的比例予以奖补,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市县两级按1:1的比例分担。对当年实到外资超过2000万美元的制造业项目,按照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最高500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

    支持产业链标杆项目建设,围绕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率先打破垄断、提升产业链韧性、强化产业基础、提供示范引领等方面,择优遴选打造一批产业链标杆项目,推进强链、补链、延链、建链,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支持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对列入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的标志性项目,给予一定支持。支持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公共支撑工作,围绕试点工作开展监理、评估诊断、培训等支撑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1.支持先进产业链群培育。支持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单独或联合组建产业集群促进机构,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的促进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支持培育壮大产业链“链主”企业,对列入国家级名单的企业,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对列入省级名单的企业,参照省定标准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支持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对入选省级历史经典产业传承创新工作室的,给予三年内最高3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2.支持打造智能制造标杆项目。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揭榜单位、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5G工厂方向、省级未来工厂和“灯塔工厂”的,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对列入国家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不含5G工厂)、机器人典型应用场景、“机器人+”应用标杆企业及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5G全连接工厂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3.支持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聚焦绿色石化、关键基础件、磁性材料、纺织服装、家电、汽车零部件等重点行业,对列入重点行业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补助,鼓励各区(县、市)、功能区安排相应资金予以支持。对列入重点行业的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大力培育重点行业数字化改造服务商,打造一批模块化、微服务化、精准化、快速化的行业数字化产品,对列入市级行业优秀数字化改造总承包商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市级优秀“小快轻准”行业数字化产品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每个服务商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支持产业链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对列入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入总额的30%、最高10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强化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工作支撑,围绕试点工作开展监理、评估、培训、安全等支撑服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4.推动人工智能创新发展。推动垂直大模型创新应用。支持企业或机构聚焦细分领域或行业,开展垂直大模型创新转化,对其开展模型推理、训练优化所产生的人工智能算力成本,三年内每年按照新外购部分采购合同执行金额的20%给予补助。对通过国家大模型备案登记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推动智能算法创新应用,对首次采购获得发明专利的智能算法并用于软硬件产品研发的企业,按照采购合同执行金额(执行比例达到60%)的10%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支持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场景建设推广。鼓励人工智能、量子信息、区块链、数字孪生、元宇宙、新型通信技术等新一代数字技术在制造、商贸、金融、交通、农业、港航、文旅等领域的创新应用,每年遴选一批数字新技术融合应用典型场景,对场景建设方给予最高50万元的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5.支持打造数智化示范产品。通过消费券、服务券等形式,鼓励应用数智化示范产品。推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率先应用数智化示范产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数据局、市委改革办(营商环境建设局)、市国资委)

    26.激励绿色低碳示范。对列入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名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奖励。大力培育企业绿色化改造服务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支持企业节能降碳,对重点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含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给予不超过300元/吨标准煤的补助。对建设1级能效空压站或更新改造原有空压机达到1级能效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能源局)

    支持零碳示范工厂创建,对入选国家级、市级零碳示范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支持绿色能源消费,对当年采购省外可交易绿证1万张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不超过绿证实际交易价格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经信局)

    鼓励企业减污降碳,对省级以上减污降碳协同标杆项目及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达到B级及以上的企业,积极争取中央治理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7.支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列入国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试点、再生资源及环保装备规范条件企业、工业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企业园区等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8.激励上榜上台阶。支持争创一流企业,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国家级一流(领航)企业的,分别给予20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对入选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从高不重复)。(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支持“大优强”企业培育,对列入市制造业“大优强”培育清单的企业,按照年度评价情况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列入制造业“大优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并购新兴和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的企业或研究机构,按照并购金额的2%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9.激励两业融合发展。对入选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工业设计中心和两业融合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推动现代服务业与先进制造业融合,支持高端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提供技术研发、创新设计、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高端人才服务等服务的企业(平台)按相关规定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市交通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30.激励标准品牌质量建设。支持企业标准建设,对企业主持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参选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支持企业品牌创建,对新获得“品字标”品牌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新获得“驰名商标”保护(行政认定)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对组织实施的质量提升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层次、范围与成效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市政府质量奖、质量创新奖的,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取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6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复查换证以及提升认证等级的单位,根据等级给予最高3万元的分档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统筹协调联动

    31.强化“亩均论英雄”导向。每年公布企业A、B、C、D四类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强化评价结果运用,A、B类享受100%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C类减半享受市级财政奖补政策,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D类不予享受市级财政奖补政策,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2.强化数智化、绿色化、研发投入导向。鼓励企业加大数字化、绿色化、研发投入,对数字化等级二级(含)以上且完成绿色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享受本实施细则内100%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未达到数字化等级二级或未完成绿色化改造的制造业企业,减半享受本实施细则内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建立研发投入强度与财政支持相挂钩机制,对年度无研发经费内部支出的制造业企业,不予享受本实施细则内的市级财政奖补政策。成立三年内(含)的初创型企业和高端人才及团队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创业创新项目等暂不具备实施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条件的企业除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

    33.强化产业准入导向。贯彻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合理引导投资方向。动态更新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并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近三年发生重大(含)以上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或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在各类政策享受上给予“一票否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34.细化完善专项政策。制定出台或适时修订完善集成电路、软件、生物医药、人形机器人、新能源汽车、海洋产业、未来产业等重点领域专项政策和科技、人才、金融、数据、腾笼换鸟等要素保障专项政策。围绕阶段性目标任务和企业诉求,适时出台功能性助企纾困政策。根据政策实施绩效和工作任务情况,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人才办、市委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数据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甬江科创办)

    35.优化制定定制政策。对重大项目、重点平台、重点企业、重点人才等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鼓励优先采用“拨改投”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委人才办、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

    36.加强高端智库合作。聚力新型工业化示范区创建,支持优秀智库机构开展新型工业化、产业集群建设、数实融合、一流企业培育等重大战略性咨询研究服务,给予综合扶持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7.支持举办高水平活动。对举办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数字经济、创业创新等主题赛事、对接、沙龙等活动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8.强化市级部门政策协同。定期更新发布“361”万千亿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目录和新兴未来产业重点细分赛道目录,整合市级各部门政策,引导财政资金聚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坚持预算法定原则,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严控预算追加,坚决禁止违反预算规定乱开口子,新的增支原则上通过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执行中新增急需支出,按新增项目审核流程办理,资金优先通过部门现有预算调剂解决。(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

    39.加强市、区(县、市)工作联动。聚焦目标完成、任务落实、督查激励、改革创新等因素,每年安排一定资金通过因素分配法转移支付方式到各区(县、市)、功能区,用于所辖区域内新型工业化各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共同事权,由市、区(县、市)两级财政共同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级各部门、市财政局)

    对享受本实施细则内综合要素保障或综合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市级面上支持政策。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日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23年1月1日以来符合本实施细则相关奖补政策的均可享受(有专项政策方案的以专项政策方案明确的时间为准),原政策文件条款内容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原政策文件实施期限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原政策文件执行;在本实施细则施行前已根据原政策文件享受过奖补政策的,按原政策文件执行,不予重复享受本实施细则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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